综合上述情况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
具体到本案中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并由代书人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可见 ,诉讼中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对于这两份遗嘱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法院认为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